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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时间:2026-07-23 10:51:04  发布人:admin  点击数:11814  信息来源:黑龙江建筑业协会

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HEILONGJIA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  HLJCI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在黑龙江省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其他基础设施领域的建筑施工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央驻黑龙江省和外地进入黑龙江省的施工单位)、建筑院校、建筑科研院所、社会团体以及相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建筑行业组织,是在黑龙江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企业帮手、市场引导”三大作用,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企业,为推动本省建筑行业的高质量发展积极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和诚信自律建设。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建工作机构中共黑龙江省委社会工作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新区第五大道与丽江路交口西南侧AB 栋办公 B 区单元 16  1603-1605。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社会组织党组织基本职责。

第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九条本会党组织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相互独立、相互监督、相互协作,共同构成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机制。

第十条本会党组织书记应参加或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有关会议。

第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主要包括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团体党组织书记由团体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

十三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四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等支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研究、探讨本省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促进行业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建议,制定行业标准;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协助政府和国家级关联协会进行专题调研;

(三)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业企业的诉求,提出会员企业经营与发展动态需求,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组建专家信息库,为会员企业提供管理、技术和法律等咨询服务,为会员企业提供工程质量和绿色施工咨询服务,并开展相关活动,促进本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和绿色施工水平的不断提升和进步;

(五)推动完善本省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会员企业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做好行业企业信用建设服务工作,增强行业信用意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业环境;

(六)开展绿色施工活动、科技成果评价、结构质量评价、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数字工地活动等促进行业质量进步、科技创新、节能环保和数智化转型的相关活动及推广应用工作,鼓励工程创优,组织国家级奖项的推荐申报工作;

(七)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开展黑龙江省优质工程(龙江杯)、黑龙江省工程建设工法和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选,弘扬先进典范,倡导科技创新和“ 四新技术”应用,促进企业发展和人才进步;

(八)根据行业发展和企业经营管理需求,组织会员参加各类研讨会、座谈会、观摩会等交流活动,组织开展各类行业宣贯、相关专业及岗位技能等培训工作,交流企业机制创新及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经验,提高本省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素质,推动打造新时代建筑产业队伍;

(九)编辑质量、技术、管理等有关资料,出版会刊,收集和分析国内外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发布市场信息,开展国内、国际会展业务;

(十)积极推动本省行业企业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会员单位及行业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协调会员间及相关方的关系;

(十二)根据国家的大政方针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会员开展扶贫助困等公益活动和其他相关活动;

(十三)接受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及关联行业协会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应为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地方、部门建筑业社会团体、建筑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及工程建设、工程检测、建筑科研、设计单位等;

(五)个人会员应是取得建筑业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及在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等。

第十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二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建议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七)获得本会的相关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第二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涉及章程的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它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数量不超过会员总数的 1/3,且为单数。

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经会长同意报秘书处备案。

第二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审议本会重大机构改革和人事安排方案,制定内部重大管理制度;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

(九)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1/3 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

三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数量不超过理事总数的 1/3,且为单数。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或法定代表人、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和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或法定代表人、副会长、秘书长、监事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管理部门或党建工作机构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安排年度工作计划、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四)聘任或者解聘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提名推荐副会长、常务理事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六)提名推荐新一届会长人选。

会长办公会不定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负责秘书处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会议决议、会议精神及确定的工作事项,组织实施各项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本会相关工作人员人选的聘用或解聘,交会长审议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和会长交办的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监事会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 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有关企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五十四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黑龙江省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人员(兼职、专家等)薪金和补贴补助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修改和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0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章程.pdf